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96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969號
- 原告
- 碩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英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96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9月1日起至95年12月19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無刷馬達驅動器等,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240174元,業經原告依約交貨予被告受領,詎料被告竟未依約付款,嗣屢催索,均無所獲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影本5紙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