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9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969號

原告
碩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英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96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9月1日起至95年12月19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無刷馬達驅動器等,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240174元,業經原告依約交貨予被告受領,詎料被告竟未依約付款,嗣屢催索,均無所獲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影本5紙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