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0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023號
- 原告
- 岡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97 年度訴字第728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