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02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02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洋邦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0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0一九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洋邦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4月30日邀同被告甲○○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97年9月2日,依年金法於每月30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415﹪(合計6﹪)計息,嗣後隨原告之基準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依約繳至97年9月1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依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之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等情。為此,爰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473554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原告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及授信約定書、原告銀行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申請單、原告銀行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