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2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201號
- 上訴人
- 甲○○
通訊址基隆市○○路105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象新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