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237號原 告 統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蔡文添即旺旺舍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蔡文添即旺旺小吃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文添即旺旺舍小吃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