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4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4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帛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傳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475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