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5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5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