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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力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原   告 乙○○ 被   告 力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間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伍仟捌佰參拾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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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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