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力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間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伍仟捌佰參拾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