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原 告 乙○○ 被 告 力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間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伍仟捌佰參拾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