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力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1,592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