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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8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813號

原告
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陳明耀即鴻磊汽車商行

        陳明耀即冠磊汽車商行

        高睿翎原名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明耀即鴻磊汽車商行、陳明耀即冠磊汽車商行、高睿翎(原名高美枝)就本件契約所生之爭執,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契約影本可稽,依前述規定,即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81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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