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8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813號
- 原告
- 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陳明耀即鴻磊汽車商行
陳明耀即冠磊汽車商行
高睿翎原名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明耀即鴻磊汽車商行、陳明耀即冠磊汽車商行、高睿翎(原名高美枝)就本件契約所生之爭執,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契約影本可稽,依前述規定,即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