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48號原 告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被 告 乙○○(即劉桂香) 6樓之 丁○○ 甲○○ 仁佑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4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 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蕭興南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乙○○ (即劉桂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仁佑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十分之三由被告乙○○ (即劉桂香)負擔;十分之二由 被告丁○○負擔;十分之一由被告甲○○負擔;十分之二由被告仁佑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乙○○ (即劉桂香)如以新臺幣柒萬伍 仟陸佰元、被告丁○○如以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被告甲○○如以新臺幣叁萬陸仟元、被告仁佑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乙○○ (即劉桂香)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分別執有被告乙○○ (即劉桂香)所簽發,如附表 一所示之支票2紙;被告丁○○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 票1紙;被告甲○○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1紙;被告仁佑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1紙, 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紙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厘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蕭興南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蕭興南 附表一: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合作金庫銀行三│95.12.31│96.01.02│37800元 │LZ0000000 │ │ │峽分行 │ │ │ │ │ ├──┼───────┼────┼────┼────┼─────┤ │ 2 │合作金庫銀行三│96.06.30│96.07.02│378000元│LZ0000000 │ │ │峽分行 │ │ │ │ │ └──┴───────┴────┴────┴────┴─────┘ 附表二: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96.10.28│96.10.29│37800元 │BC0000000 │ │ │行板橋分行 │ │ │ │ │ └──┴───────┴────┴────┴────┴─────┘ 附表三: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三峽鎮農會中正│96.11.14│96.11.14│36000元 │CH0000000 │ │ │分部 │ │ │ │ │ └──┴───────┴────┴────┴────┴─────┘ 附表四: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寶島商業銀行板│96.01.20│96.01.22│37800元 │CA0000000 │ │ │橋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