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7號

原告
甲○○
被告
楊為溥即大業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狀記載原告依票據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罹於票據追索時效所受之不當利益新臺幣150,000 元及其利息,並非本於票據請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權,即非民事訴訴法第13條所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司法院第1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論意旨參照);而被告之住居所係在住台北縣新店市○○街48巷9 號7 樓或台北縣新店市○○街48巷9 號7 樓,有起訴狀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7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