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80號原 告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杜孟真律師 被 告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7日下午4 時所宣示之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太和電業股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筆錄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