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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80號

原告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被告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7日下午4 時所宣示之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太和電業股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筆錄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周建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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