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80號
- 原告
-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連元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杜孟真律師
- 被告
-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7日下午4 時所宣示之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太和電業股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筆錄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