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調字第1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調字第1405號聲 請 人 欣柏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加都電著塗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外籍勞工委託合(預)約書第14條規定:「˙˙若無法解決而涉訟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