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調字第1405號
- 聲請人
- 欣柏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加都電著塗裝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外籍勞工委託合(預)約書第14條規定:「˙˙若無法解決而涉訟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