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宏林貿易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告
- 誠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基隆市○○區○○街322號6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陳明兩造約定債務履行地在台北縣中和市云云,惟未據原告釋明,難認有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