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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詮佳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起訴狀誤載為詮佳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玉龍
相對人
目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狀誤載為日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分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3樓及桃園縣桃園市○○路533號1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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