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小字第3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勞小字第3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培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勞小字第3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曉萍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新台幣叁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零陸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