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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本源即鼎盛企業社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零貳佰柒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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