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41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414號
- 原告
- 九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昶泰文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41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曉萍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一 │台北富邦銀行永│98.07.21│98.07.21│78500元 │YG0000000 │ │ │吉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