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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游婷麟游婷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山盟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 009元及其中新台幣2, 879元自民國98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0˙9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游婷麟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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