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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損害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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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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