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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相對人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緯任工程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為符合無資力者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決定通書、專用委任狀乙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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