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救字第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救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相對人
-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緯任工程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為符合無資力者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決定通書、專用委任狀乙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