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03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1032號
- 原告
- 乙○○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鴻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103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乙○○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6日由原告名下國泰世華永和分000-00-000000-0帳號轉帳到訴外人 (即原告配偶)甲○○的土地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償付伊於該分行貸款,因使用網路電子轉帳操作不當,誤將新台幣(下同)399,983元誤轉入土地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帳號,經由原告及被告土地銀行中和分行協助仍無法聯絡到該帳戶所有人即被告鴻琍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告知無法將該帳戶金額返還原匯款人。惟原告與該被告並無給付之法律關係,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9,983元等情。
三、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摺交易明細、調解開庭通知、存證信函等件影本乙件在卷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399,98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