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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喬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壹

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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