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5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56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秉夫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台中縣太平市○○○路219巷87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而票據付款地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地址:台北市○○路28號),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