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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6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613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原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0,000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為380,000元,再擴張為600,000元,核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事件,原告亦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聲請狀可佐,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61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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