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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8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846號

原告
富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苓份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告
中華民國台海文貿促進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 揚律師
複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相錫平」之記載應更正為「周苓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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