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李昭融
- 當事人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291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泉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暨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之細目、陳述(即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上依據及對於三被告之請求權基礎,三被告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並附繕本三份直接以雙掛號寄給被告,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4、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之細目、請求被告三人給付之法律上依據及對於三被告之請求權基礎,三被告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亦未提出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以證明第二次開刀有休養6個月之必要及第二次開刀有休 養24日之必要,致不知請求之金額及原因、事實為何。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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