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85號
- 原告
- 特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立信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傑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9,81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