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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85號

原告
特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傑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9,81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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