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39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398號
- 原告
- 台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詠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39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0日向原告購買國際牌開關插座共3批,合計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168238元,業經原告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與被告受領,並簽發統一發票3紙交由被告收執。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揭金額,雖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另請求原告寬限給付期限部分,已為原告當庭拒絕,是被告仍應依約給付貨款。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