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聲字第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庸三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啟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郭茂誠即茂程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97年度板簡字第343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355元 │ │├────────┼───────────┼─────────────┤│合 計 │ 1535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