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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聲字第2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聲字第23號

抗告人
甲○○
即聲請人
號4樓
相對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4月21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聲字第2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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