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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聲字第9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聲字第95號

聲請人
凱立拓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板簡字第289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在案,相對人不服該判決,經上訴本院第二審民事普通庭,亦經本院普通庭以98 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判決相對人上訴駁回確定,有該判決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全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二審上訴費用已由相對人繳納負擔外,相對人另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989元 │ │├────────┼───────────┼─────────────┤│合 計  │ 11989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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