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小字第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小字第3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孟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台中市○區○○路196巷13之2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經本院以電話向被告法定代理人詢問結果,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36巷7號1樓僅為承租之工務所,希望案件移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