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徐立信律師
- 複代理人
- 盧天成律師
- 被告
- 彩峰造藝印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之4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于椿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詹素芬律師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