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彩峰造藝印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