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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簡字第7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証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証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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