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本源即鼎盛企業社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零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