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27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1275號
- 原告
- 紘鼎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紅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127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零肆拾貳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叁仟零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