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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27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1275號

原告
紘鼎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紅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127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零肆拾貳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叁仟零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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