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鐵元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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