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1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10號
- 原告
- 翰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毓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1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伍仟零貳拾元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