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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2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229號

原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瑩瑩
被告
柏迪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依卷內契約書第19條載明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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