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28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281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紘基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28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9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 740元及自民國98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8, 740元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經訴外人世偉打字印刷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1紙,詎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款共新台幣(下同)88,740元及自98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影本為證,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係伊所簽發之事實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自可認為實在。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及自98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提示日│ │ │ │ ├──┼───┼───┼───┼─────┼─────┤ │ 1 │紘基印│98年07│AW0503│臺灣中小企│88,740 元 │ │ │刷有限│月08日│398 │業銀行錦和│ │ │ │公司 ├───┤ │分行 │ │ │ │ │98年07│ │ │ │ │ │ │月08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