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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4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415號

原告
台灣英佩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昶泰文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41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明君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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