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山盟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 009元及其中新台幣2, 879元自民國98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0˙9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