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85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858號
- 原告
- 甲○○○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達得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85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明君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