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德益法律事務所即黃仕翰
- 被告
- 壹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