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聯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尚林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