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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解惟本解惟本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凱昌環境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立鑫工程行即陳治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3633號原   告 凱昌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鑫工程行即陳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3633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柒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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