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茂杰即竹林軒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書 記 官 劉昌明